退休制度
舊制:
本公司訂有確定給付職工退休辦法,涵蓋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所有正式任用員工。依該辦法規定,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所獲得之基數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每位員工前十五年之服務,每服務滿一年可獲得二個基數,自第十六年起,每服務滿一年可獲得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本公司設有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依薪資總額3%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需先經退休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向主管機關及準備金專戶申請支用,如有不足,再由本公司支付。
新制: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本公司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實施,適用原退休辦法之員工如經選擇適用新制後之服務年資或新制施行後到職員工之服務年資改採確定提撥制。此項採確定提撥退休金部份,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勞工每月工資6%之提繳率,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撥數列為當期費用。
申請退休條件及程序
本公司依據法令規定適用條件如下: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三)符合自請退休同仁可於法令預告期日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請,人力資源部將依其適用的法令制度協助同仁辦理退休作業。
執行情形:
112年度屆齡退休0人、自請退休0人,總計退休人數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