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12/03/17 | 發言時間 | 15:31:40 |
發言人 | 林訓民 | 發言人職稱 | 特別助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6426789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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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21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2/03/17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112/03/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高暉協理 冷中明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經理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 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